医保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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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政策

2023-08-23 02:52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参保人员待遇

根据沪人社规(2018)8号文: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,本市参保人员在三甲医院的待遇如下:(附件1 三级医院医保报销比例)

2017年版药品目录

根据沪人社医(2017)430号文:关于印发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17年版)》的通知,2017年新版药品目录、支付方式及限定支付内容公布如下:(附件2 2017年新版药品目录)

 

处方用药规定

根据沪医保(2001)92号文: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,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如下:

一、门诊急诊处方用药规定

(1)处方用药品种

    ⒈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。

    ⒉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。

    ⒊恶性肿瘤患者,一次门诊限1至6个品种。

    ⒋不同临床科室不得重复开具药理作用相同药品。

(2)处方用药量

    ⒈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(包括西药、中成药、中药汤剂)。

    ⒉门诊西药、中成药的处方量限1至5天用量;中药汤剂处方量限1至7天用量。

    ⒊门诊慢性病西药、中成药、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2周用量。

    ⒋对于部分诊断明确、病情稳定,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慢性病(如高血压、糖尿病),门诊处方量可酌情到1个月用量。

⒌对尚有3天以上用药余量或慢性病尚有1周以上用药余量的,本次门诊不得重复开具相同品种的药品。

二、住院用药规定

(1)出院带药应与出院诊断相符合。

(2)出院带药一般为2周用量,肿瘤化疗病人出院可放宽2周至1个月用量。

(3)出院带药一般病人限于5个品种,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6个品种。

门诊大病相关规定

根据沪人社规(2017)40号文: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意见;沪人社规(2017)41号文: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,门诊大病相关规定如下:

一、恶性肿瘤门诊大病范围:

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(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)、放射治疗、同位素抗肿瘤治疗、介入抗肿瘤治疗、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相关的用药及检查检验。

二、恶性肿瘤门诊大病期限

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: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,期满后因病情需要可酌情延长。中医药抗肿瘤治疗可延长至5年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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